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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燃气法规
  发布时间: [2006-02-24 17:12:26]    浏览次数:

文号:[30/2002號行政法規 ]
标题:澳门特别行政区燃气法规
颁布日期:2002-11-20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内容:


30/2002號行政法規
建築物中燃氣管路供氣設施的技術規章
行政長官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核准
核准《建築物中燃氣管路供氣設施的技術規章》,該規章為本法規的附件及組成部分。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於公佈後滿三十日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建築物中燃氣管路供氣設施的技術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標的及適用範圍
一、本規章制定了建築物中燃氣管路設施的設計、修建、運作及維護所需遵守的技術條件。上述建築物包括住宅、商業場所或公共建築物及各種附屬建築物,而每個住宅或場所安裝設施的功率不超過70kW

二、對已有的燃氣設施進行重要的擴充或改建時也受本規章規限。

三、燃氣管路設施的管段如設置在公用庭院中的建築物總截流閥上行,應遵守《燃氣分配網的技術規章》的要求。

第二條   定義
為着本規章的效力,下列的概念定義為:

() 一級可到達性——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無需樓梯或特別機械裝置的輔助直接到達裝置處;

() 二級可到達性——在這種情況下,可以不需要樓梯,但需要特別機械裝置的輔助下才能到達裝置處;

() 三級可到達性——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在樓梯和特別機械裝置的輔助下才能到達裝置處;

() 混合配件——用於連接兩段不同材料的管道的裝置;

() 低壓供氣系統——向工作壓力不超過50毫巴的燃氣設施供氣的系統;

() 燃氣技術箱——設置於建築物中的空間,它具有一級可到達性,專用於安裝燃氣計量錶組、帶有安全裝置及截流裝置的減壓器,包括對應之管道;

() 衛生間——位於建築物中的集中區,與公共使用區相通,專用於衛生用途;

() 附屬建築——附屬於某一建築物並為該建築物提供輔助功能的建築;

() 強制空氣供應器材——燃氣器材,其燃燒所用空氣的絕大部分由壓縮空氣或與該器材安裝在一起的鼓風機提供;

() 燃氣器材——使用燃氣作燃料的器材,可以是家用加熱型或工業加熱型,用於食品加工、熱水生產、加熱或其他目的;

(十一) 環形裝置——見「套筒」;

(十二) 轉換器——用於選擇燃氣儲氣罐組的半自動型裝置,可確保當正在工作的儲氣罐用盡時,備用的儲氣罐可自動進入運作狀態,並可通過手動方式轉變為自動系統;

(十三) 硬釬焊——連接過程,無須母金屬熔化,使用熔化溫度等於或高於攝氏450度的填充金屬來進行;

(十四) 軟釬焊——連接過程,無須母金屬熔化,使用熔化溫度高於攝氏100度且低於攝氏450度的填充金屬來進行;

(十五) 旋塞——用於確保小孔密封性的零件;

(十六) 沙井——用於放置管路閥門、管道配件或連接裝置的開孔,通過它可以對上述各元件進行檢查;

(十七) 設備槽——密封的區域,要有3級可到達性,裝有一條或多條管道,還可裝有多個配件和設備,用於確保機械保護和排除泄漏氣體;

(十八) 內部槽或設備槽——用於確保管道的機械保護的元件;

(十九) 地庫——地面低於通往建築物外面的出口臺階的間隔,以及那些雖然位置在前面提到的臺階之上,但部份位置較低或偏離地面,不能使泄漏的燃氣自由並且自然地排到外界,且不被視作是庭院或天井的間隔;

(二十) 舊城區中心——同類性質的建築群,可看作是文化價值的代表,即具有歷史學、建築學、城市規劃方面的價值,或單單是有用的,保存它的歷史資料是十分重要的;

(二十一) 耐火等級——按照《防火安全規章》對結構或間隔單元的分類;

(二十二) 主幹管道——通常垂直佈置的管道和配件組,連接到建築物分支上,通常它被安裝在同一建築物的公共部分,確保對建築物的不同樓層供氣;

(二十三) 冷凝物——由濕燃氣組成,在燃氣管道的較低部分沉積;

(二十四) 建築物主管線——將建築物的總截流裝置與主幹管道連接在一起的一組管道和配件;

(二十五) 燃氣計量錶——用於測量流過它的燃氣體積的裝置;

(二十六) 修建——在已經存在的建築物中安裝一個燃氣設備的作業;

(二十七) 絕緣蓋——一種半圓柱形元件,通常兩個聯合使用,用於確保對管道的保護;

(二十八) 戶內分支——將樓層分支或主幹管道連接到用戶燃氣設備上的一組管道及配件;

(二十九) 樓層分支——通常水平佈置的管道及配件組,它連到供氣給建築物內同一層戶內分支的主幹管道上;

(三十) 截流裝置——設備的配件,也稱為截流閥,可以中斷管道中的燃氣流;

(三十一) 四分之一圈截流裝置——設備的配件,轉動四分之一圈可以中斷燃氣流;

(三十二) 鎖式快速截流裝置——設備的配件,可中斷燃氣流且只能由營運實體重新開啟;

(三十三) 冷凝物排出裝置——燃氣設備的配件,它可以收集冷凝物並隨後將它們排出;

(三十四) 建築物——修建在地面上的城市建築,帶有作為公用庭院的場地;

(三十五) 高層建築物——根據《都市建築總章程》被歸類為「A」或「MA」級的建築物;

(三十六) 住宅建築物——用作供人們住宿或居住的地方;

(三十七) 商業建築物——用作進行專業、商業或工業活動的場所,如辦公室、倉庫、商店和工場;

(三十八) 公共建築物——用作供一般大眾或特定人群進行活動的場所,如學校、博物館、劇院、電影院、酒店、商業中心、超市和公共客運總站;

(三十九) 彈性體——以合成橡膠為基礎的彈性元件;

(四十) 營運實體——經營儲存、燃氣分配網和分支以及建築物中燃氣設施的公用部分的實體;

(四十一) 安裝實體——從事燃氣網絡和分支以及建築物內的燃氣設施的安裝的實體;

(四十二) 住戶——在獨立或集體建築物內的單個家庭住宅;

(四十三) 明火——可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熱點的物體或器材或能引起空氣和燃油蒸汽混合物燃燒的其他來源;

(四十四) 濕燃氣——容易在管道中形成冷凝物的燃氣;

(四十五) 低壓燃氣設備——工作壓力不超過50毫巴的燃氣設備;

(四十六) 戶內燃氣設施——住戶內或燃氣消耗區內的燃氣設施的管段;

(四十七) 燃氣設施——安裝在建築物中的系統,由一組管道、配件、設備及測量裝置組成,確保將燃氣從建築物的總截流裝置分配到每個燃氣器材的截流裝置處;

(四十八) 中等壓力燃氣設施——工作壓力在50毫巴到1.5巴之間的燃氣設施;

(四十九) 法蘭盤型連接裝置——燃氣設施的兩個元件的耦合系統,通過在兩個法蘭表面之間壓上一個密封墊,燃氣回路可保持密封性;

(五十) 柔性連接裝置——用於補償界於安裝位置處的管道的膨脹和收縮量的金屬元件;

(五十一) 隔離連接裝置——用於中斷設施連續導電性的裝置,同時確保燃氣流的正常通過;

(五十二) 機械連接裝置——燃氣設施的兩個元件的耦合系統,其中連接是通過不帶螺紋密封材料的螺紋實現,並通過機械壓縮實現燃氣回路的密封性,可使用或不使用輔助密封方法;

(五十三) 螺紋連接裝置——燃氣設施的兩個元件的耦合系統,其中燃氣回路的密封是通過金屬與金屬在螺紋上的接觸來實現,可使用或不使用輔助密封方法;

(五十四) 焊接接頭——燃氣設施的兩個元件的連接系統,其中燃氣回路的密封是通過焊接、銅焊或釬焊來實現,同時需確保連接的牢固和密封性;

(五十五) 連接裝置或接頭——燃氣設施的兩個元件的耦合系統;

(五十六) 限壓裝置——位於減壓階段的下行管路中的裝置,用以防止其出口處壓力超過預定值;

(五十七) 燃氣消耗區——設置於商業或公共建築物內安裝有燃氣設施的區域;

(五十八) 技術區域——設置於建築物內的區域,該區域與外界相通或者附設公共區域,用於安裝進行清潔用熱水的生產或中央供暖的個別器材,以及用於安裝燃氣供氣管道、空氣導入管或燃燒殘餘物排出通道;

(五十九) 公用庭院——與一個或多個建築物相鄰的公用場地,用於為這些建築物服務;

(六十) 套筒——燃氣管道的連續封閉裝置,確保管道的熱、電或化學隔離,防止機械干擾並排出泄漏;

(六十一) 填充金屬——合金或金屬,在到達熔點後,可將兩個或多個零件連接起來;

(六十二) 適用技術標準——土地工務運輸局(DSSOPT)接受的國際技術標準;

(六十三) 工場——進行某些職業活動的區域,這種活動需要使用機器、工廠或實驗室的設備;

(六十四) 建築物中的燃氣設施的公用部分——從總截流閥到每個住戶的入口處,位於建築物中的燃氣設施的一組元件,但燃氣計量錶除外;

(六十五) 內部庭院——內部的或被建築物環繞且機動車輛不能進入的院子;

(六十六) 安全減壓器——帶安全裝置的減壓器,當最小出現以下其中一項情況時,能自動中斷燃氣流:

(1) 上行壓力低於或超過正常值的一定百分比;

(2) 下行壓力未達到(因流量過大)或超過預設的壓力值;

(六十七) 改建——就改用天然氣(GN)作燃料,對現有的液化石油氣燃氣設備進行改造的活動;

(六十八) 壓力調節器或減壓器——可減低燃氣的導入壓力的裝置,保持壓力在一定範圍內,並將燃氣壓力調節到預設的下行壓力;

(六十九) 耐火能力——描述建築結構或間隔在防火方面的特性的指標;

(七十)